《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农村私有房地产的登记、交易、抵押权问题

点击数:691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zmlly.com

    伴随社会主义建设的节奏的进步,党的十六大五届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加大小城镇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新策略思想,国内农村建设获得突飞猛进的进步势头,有其在国内马上全部取消非农业与农业户口之分的今天,社会出现了大流通、大进步的途径,城市中出现了城中村,农村朝着城镇化的节奏行走。国内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国内经济建设需要和进步,如:国内《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之上的私有住房,亦不可以用于抵押,《土地法》六十二条规定农村一户宅,宅基地用权不准出卖等。既然国内《宪法》十三条、《继承法》第三条、《民法通则》71条、《婚姻法》有关处置一同财产房子的规定,都承认房子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样为何不可以根据公民的意志加以处分收益呢?我觉得这种局面的存在与国内体制和法律建设的体制存在着日益突出的矛盾,我想,随伴着国内房产业及农村经济的进步,不动产物物权方面已经出现建筑物的区别、所有权所法律定义。农村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也开始有条件允许交易抵押,传统的房地不可分的理论依据实在不可以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式和法律体系健全的需要,对农村私有房子,建议马上颁布的《物权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允许产权分明明确的农村房子进行登记、交易、低押,并且应尽快打造一套健全农村私有房地产、登记、交易、抵押的规范。
    1、国内农村房地产的近况
    国内从1949年十月1日建国,国内开始试行的是共有制形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一户只允许一处住宅,规定不准交易、出售,当时也包含土豪、大户的房子没收充公后,重新分配给农户的房子,农村住宅建设一直处于较落后的进步情况。其进步追朔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社会主义节奏的进步,农村试行保产到户的政策,农村经济得到进步,农户有钱后农村住宅才有了进一步进步。特别1982年宪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四次宪法的修正和确定保护私人财产,与《土地法》1986年推行规定保护农村住宅的合法性,加上1988年、1998年、2004年《土地法》3次修正,明确了农村土地长期承包,农村私有房子的保护等。因为农村改革、开放、法律的规定和正确的推行,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机会和进步,农村的住宅建设获得了快速的进步,过去的草屋、危房等不见了取而代之是1|2层楼房、乡村别墅、社区楼房,农村住宅得到巩固和进步。党的十六大五届全会提出明确提出建设社会新农村城乡一体化的进步思路,势必给农村住宅建设带来更新、更好地进步。如:河南试点建设农村新社区的构想。但因为全国各地进步情况不平衡,有些发放产权证,有些没发放,如农村社区建设,到今天只不过农村村民居住,没房地产证明,不可以进行交易。国内对农村私有房子登记一直存在漏洞,没一套切实可行,关于农村房子登记等方面规定。目前社会的大进步、大流通,由其是加入WTO后,丰收富裕的农村村民对住宅建设、流通有了新的需要。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农村私有房子交易等问题。国内到今天没打造一套农村私有房子进行交易、过户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法规,只不过目前摸着石头过河,如此势必导致农村私有房子交易的混乱,出现不应有社会矛盾,对社会的进步带来不利,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持续地借助存在肯定隐患。国内应针对实质情况着手拟定农村房子交易过户的规章规范,对那些应当采取限制的,应当保护的充分给予一定下来,结束这种混乱没秩序的局面,促进农村房地产建设朝着健康有利的方面顺利进步。
    2、《物权法》的颁布不应忽略农村私有房地产的登记、交易问题
    1、农村私有房地产登记问题
    依据《土地法》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包含:土地、房子、草原、森林等,登记的类型为所有权登记、用权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出租登记,资产性登记。但对涉及农村私有房子登记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没可操作性。全国各地农村有些只颁发了宅基地用证,宅基地林权证,对农村私有房子登记一直没明确规定登记范围,不象城镇居民依据《城市房产管理法》规定办理。国内不动产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情非经登记不能生效,这就是说,关于物权的所有法律行为,除需要在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的条件以外,还需要将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时该法律行为方可生效。如德国、瑞士、国内台湾采取这种做法。国内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获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第1句规定“获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第666条第1句规定:“土地所有权因登记注销或土地灭失而消灭”。而国内马上颁布的《物权法》得农村私有房子登记及交易作出不清楚规定和限制,我觉得既然《城市房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子作了祥尽的规定,那样新的《物权法》也应该对农村私有房子作出明了的规定,不应该存在城市、农村在拟定法律时出现法律歧视和不平等。
    2、农村私有房地产的交易问题
    国内农村住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得到了改革、开放、法律的保护,农村住宅获得日新月异的进步。我的《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农户的住宅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就有权依据《民法通则》71条的规定对其拥有占有、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国内《土地法》六十二条规定对此又给了限制,允许交易限制了用权。《物权法》草案162条规定:“宅基地用证经集体赞同,可以将建造的住房出售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出售、宅基地用权一并出售”。这类法律的规定限制给当今的社会进步带来了不便。目前国内正在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大小城镇建设,倡导城乡一体化,也马上全方位取消户口限制,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之分,体现了法律面前每人平等,体现全方位的经济一体化的改革和进步。若河南正在试点搞农村社区建设。丰收、富裕的农村人用合法收入购制农村社区楼房,在产权方面一直没合法的手续。再一飞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带来了人才,带来了进步的机会,社会出现了人才、物的大流通,资源的合理配件遭到紧急的挑战。农村到外进步,到外流通的职员到处可见。在城市城镇购房的农村人愈加多,那样遗留在农村的私有房子不可以随便处分变卖,宅基地用权遭到限制,有效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借助,是一种很大的浪费和不合理。又如城市中城中农村私有房子的改造也是面临着一个新课题。全国各地城市要大进步,城市要面临改造升级、扩大、增容不解决好农村私有房子的交易问题,会给城市进步建设带来肯定影响。假如一未限制农村私有房子自由交易,随便过户用权,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无疑是财富的一种巨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与国际社会进步显然不够协调。为此建议颁布的《物权法》应以科学观和持续进步观,取消法律限制,允许农村私有房子、交易、过户,达到资源合理有效的借助。既然城市房子有一套规章,那样在农村也应该打造一套有效可行的农村私有房子交易的体制和市场。《物权法》应明确此问题,不应限制规定。
    3、关于农村私有房地产不可以抵押重要原因近况及对策
    第1、农村私有住房和住宅地的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用权是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农村私有房子是国内公民(主如果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对其拥有、占有、用、收益,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国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农村宅基地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对批给我们的土地上享有些建造房屋、宅院等建筑物并对该地域进行用、收益的权利。现在国内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如果土 用权和房地产。也就是允许国有土地用权可以抵押,不允许集体土地用权抵押,但允许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用权可以与地上厂房建筑物一并抵押,这样限制,显然不合法律对各类财产权平等保护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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